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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行乳业败诉:装潢侵权燕塘,一审判赔50万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点击次数 :次 | 更新时间:2018-04-27 14:52

2018年4月24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塘公司)诉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行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

法院判决风行公司应立即停止在风行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上使用与燕塘公司燕塘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盒装及外包装箱相近似的装潢,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影响,赔偿燕塘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10万元。

“燕塘”起诉“风行”

“一侧倾倒牛奶”“溅起奶花”涉创意侵权

2017年7月,燕塘公司向天河法院起诉称,燕塘公司是燕塘乳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利人,该包装装潢以从一侧倾倒牛奶溅起奶花为设计创意,具有特有的构成元素,能够被消费者所识别。燕塘公司发现风行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风行乳品上使用与燕塘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与燕塘公司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风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燕塘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风行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风行公司辩称:

燕塘公司主张的两款涉案产品不具有足够的市场知名度,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知名商品”;其使用的包装、装潢不具有特有性,相关设计是行业的惯常设计,不是燕塘公司独有,无法与燕塘公司的产品建立唯一对应关系;消费者也不会对燕塘公司和风行公司的产品产生混淆。

“纯牛奶”或“原味酸奶饮品”是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名称和篇幅比例使用的标准产品名称;“从一侧倾倒牛奶溅起奶花”的设计在2009年之前已经广泛使用,目前市场上同类及类似商品使用“倾倒牛奶”“溅起奶花”的包装图案较为常见,风行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燕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天河法院审理查明,燕塘公司主张权利的包装装潢为以下两种产品的盒装及外包装箱,其一为“燕塘纯牛奶”250毫升盒装,使用十六盒外包装箱;其二为“燕塘原味酸奶饮品”250毫升盒装,使用十二盒外包装箱。

燕塘公司纯牛奶250毫升及原味酸奶饮品250毫升盒装产品标识先后经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准予登记备案。燕塘公司通过在地铁、公交车、电视台、报纸刊物等渠道发布燕塘牛奶视频、纸质广告,相关广告使用了前述两种产品包装装潢。广东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确认燕塘公司生产的“燕塘牌乳酸菌乳饮料”“燕塘牌纯牛奶”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燕塘公司“纯牛奶”“鲜牛奶”“原味酸奶饮品”被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燕塘公司“燕塘”品牌及注册商标“燕塘”经广州老字号协会、广东老字号工作委员会分别认定为“广州老字号”“广东老字号”。

风行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包装装潢涉及两种产品的盒装及外包装箱,其一为“风行纯牛奶”250毫升盒装,使用十六盒外包装箱;其二为“风行原味酸奶饮品”250毫升盒装,使用十六盒外包装箱。风行公司品牌“风行牌”及注册商标“风行牛奶FengxingMilk”经广州老字号协会、广东老字号工作委员会分别认定为“广州老字号”“广东老字号”。风行公司曾通过电视台、报纸刊物、公交车车身、候车亭、地铁站台、赛事场地、会展场地、风行公司官方微博等平台对其“风行牛奶”“风行牌”商标及公司产品进行广告宣传。

燕塘公司涉案产品包装装潢

是否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装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修订)》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如何认定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首先,该商品包装、装潢作为商业标识,应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应排除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内容;其次,应当综合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相关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具有一定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产品包装不具有显著特征

商品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燕塘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产品(燕塘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所使用的包装为250毫升盒装以及十二盒、十六盒外包装箱,上述盒装及外包装箱均为长方形纸质容器,属于饮料产品的通用包装,并不具有区别于同类产品的显著特征,风行公司该部分抗辩理由成立。燕塘公司主张该种包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产品包装并无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涉案产品装潢具有显著特征

商品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上或者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排列组合。以燕塘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产品(燕塘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盒装所使用的装潢为例,该装潢包含“燕塘®”、“纯牛奶”或“原味酸奶饮品乳酸菌乳饮料”、“净含量:250毫升”或“冷饮更佳净含量:250毫升”等中文文字及对应英文文字,包含”从右上方倾倒牛奶溅起奶花”的图案,亦包含文字、图案所使用的红白或蓝白色的色彩搭配及其排列组合。上述文字中,“燕塘”作为商标的使用,已起到独立识别产品来源的作用,故不应再纳入装潢这一商业标识予以考量;而“纯牛奶”或“原味酸奶饮品乳酸菌乳饮料”属于产品的通用名称,“净含量:250毫升”或“冷饮更佳净含量:250毫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净含量以及作为饮料适合冷饮这一特点,均不具有显著特征。”从右上方倾倒牛奶溅起奶花”这一图案,虽以牛奶产品本身作为元素设计图案,但与风行公司举证的其他牛奶产品所使用的“倾倒牛奶”“溅起奶花”图案、专利文献附图并不相同,风行公司据此主张为通用图案的抗辩不能成立。燕塘公司这一图案以无边框的牛奶海为底,高度约占四分之一,从包装正面右上方约六分之一处开始,沿最右侧边以牛奶柱的形式略向左下斜倾倒牛奶,向上溅起奶花,该背景图案设计简洁明快,已具有独特的个性表达,且该装潢采用红白或蓝白色的搭配作为主色调,上中下三部分的文字依次排列组成,与背景”从右上方倾倒牛奶溅起奶花”设计形成统一的整体,显现独特的整体视觉效果,故上述背景图案及红白或蓝白色的色彩搭配及其文字、图案的排列组合具有显著特征,客观上能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燕塘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产品(燕塘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外包装盒所使用的装潢与盒装装潢相类似,同样具有显著特征。

◆涉案产品具有一定影响

从涉案包装装潢使用及宣传情况来看,自2008年起,燕塘公司即开始使用涉案包装装潢,其后分别在全国性报刊、广东省内报刊以及地方电视台、公共运输平台等进行了广泛、持续的宣传;从燕塘公司及涉案产品获得的相关荣誉来看,燕塘公司“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燕塘”商标及品牌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老字号”“广东老字号”,其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从涉案产品占燕塘公司的营业收入比例来看,原味酸奶饮品和纯牛奶在2015年至2017年三年销售数据中分别占年度主营业收入比重的13%和8%,250ml乳酸奶营业收入占2015年、2016年公司主营业业务收入或利润10%以上。

故包括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在内的燕塘牛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综合看来,使用前述具有显著特征装潢的涉案产品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认定前述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风行公司的相关抗辩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风行公司行为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将风行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燕塘公司涉案产品装潢进行比对,两者基于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两种产品均使用与之对应的红白或蓝白色彩搭配,整体背景均使用从”从右上方倾倒牛奶溅起奶花”的图案设计,两者均采用上中下三部分文字组合方式,涉及产品商标、产品名称、净含量的文字所处位置及排列顺序亦基本对应。

就整体而言,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已包含了涉案产品装潢构成要素中的显著特征。虽然两者在牛奶柱倾斜角度、奶花形态等细节上略有差异,两者均各自使用商标,但亦应注意到被控侵权产品上的“风行牛奶”文字字体较小,在整个装潢中所占比例极小,而”从右上方倾倒牛奶溅起奶花”背景图案所占比例较大,相关公众若施加一般的注意力并不能以商标直接区分两者,结合燕塘公司装潢的特有性和影响力,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装潢与涉案产品的装潢已构成近似。

风行公司在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相近似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风行公司与燕塘公司同为乳制品生产企业,竞争关系密切。双方均为广东省知名企业,作为乳制品行业众多荣誉的获得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更应在市场竞争中起到表率作用,依靠自身的努力,取得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风行公司明知燕塘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装潢已在涉案产品上使用多年,在设计同类产品的装潢时本应作善意、合理地避让,却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使用了相近似的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风行公司被判赔偿50万

并公开消除不良影响

故天河法院一审判决风行公司应立即停止在风行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上使用与燕塘公司燕塘纯牛奶、原味酸奶饮品盒装及外包装箱相近似的装潢;风行公司应在其官方网站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以及在《南方日报》中缝之外的版面刊登声明,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影响;风行公司赔偿燕塘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赔偿燕塘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驳回燕塘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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