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显示,北京市环保局于2016年6月28日对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同时在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污水总排口进行了水样采集,之后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进行了监督性检测,2016年7月4日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出具了报告编号为CC16072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454mg/L,氨氮浓度8.48mg/L,悬浮物浓度36mg/L,超过了《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307-2013)中规定的排入地表水体B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30mg/L,氨氮1.5mg/L,悬浮物10mg/L)。
北京市环保局表示,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依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环保局决定处46480.6元罚款。并限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于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北京鸿达乳品有限公司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北京市环保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